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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以案释法普法系列专题之四 危险作业罪
2023-06-30 1252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修正案中,新增“危险作业罪”罪名,刑事追责不再限于事后惩处,开始发挥其“事前预防”的积极功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作业罪的表现形式

隐瞒掩盖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拒不整改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应批未批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二、哪些人要防范危险作业刑事风险

危险作业罪的主体包括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成员,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

所有生产相关人员都应当防范危险作业刑事风险。

三、典型案例

案例1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检查时,发现某建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案例来源:湖北应急管理)

案例2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塔吊司机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项目安全员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项目安全员、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源:萧山应急管理)

案例3

2022年5月16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剂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永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该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例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发现在生产、作业中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执法决定,或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 2019 〕 54 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其他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移交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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