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闽国资考评〔2017〕261号
各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福建省国资委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完善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和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本指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指引是指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的工作指引,包括权属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决定程序、分类管理、增长幅度调控、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决算、收入分配机制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权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等。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紧密挂钩,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基础调节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化价位相衔接,积极构建符合市场行业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类别、生命周期等对权属企业分类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各级出资企业分级监管责任,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
(四)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所出资企业依法调控权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权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程序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根据权属企业市场化竞争程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基础等因素,可把工资总额决定程序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七条 权属企业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采取备案制,经内部决策机构履行决策管理等程序后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董事会建设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到位、诚信守法的权属企业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董事会运行规范、内控机制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市场对标体系且未发生过工资发放违规行为的以及满足其他必要条件的,经履行所出资企业同意,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 权属企业属于以下情况的,原则上采取核准制,即由所出资企业核准后提交权属企业的内部决策机构确定。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备、董事会运营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或存在工资发放重大违规行为的,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二)其他权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实行核准制。
第三章 工资总额确定机制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制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管理办法应坚持市场化导向,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合理确定联动指标体系和工资总额计提模型。鼓励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按照“同业绩、同薪酬”进行市场化双对标,根据企业业绩市场水平,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效能水平。
第十条 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体系可包括以下两类:
(一)效益类指标是指反映企业经营效果与质量情况的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选择不同的衡量指标。其中,对于商业类企业,重点关注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可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经济效益类指标为主,兼顾采用能评价反映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指标。对于承担基础设施运行、公用事业经营的公益类企业及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特殊使命的功能类企业,重点关注社会效益贡献,并兼顾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设计可量化、可评价的社会效益指标,可以选取营业收入和投资额等反映工作量的指标、单位成本和单产耗时等反映工作效率的指标、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等反映工作质量的指标以及体现企业营运供给等保障能力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二)效率类指标是指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指标,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劳动生产率、人均利润总额、人均净利润、人均成本费用总额、人均增加值、人事费用率、劳动分配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等选择相应指标。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类别、生命周期等,确定各权属企业选择适合的效益类指标和效率类指标作为工效联动指标。工效联动指标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分类情况,构建工资总额计提模型和联动机制。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要同时与本企业效益和效率之间保持两效联动、同向变动。
第四章 工资总额区间管控机制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发布的当年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及参考权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合本集团的工资增长区间。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增减根据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区间管理。根据权属企业效益发展目标要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指标变化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逐步实现工资总额管理从管总量到管机制转变。集团整体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上线。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内部应健全以岗位价值和业绩创造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薪酬市场对标管理机制,根据企业战略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收入与个人绩效紧密挂钩,根据贡献大小合理拉开薪酬差距。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核心人才、关键岗位和生产一线岗位倾斜,调整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
第十五条 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所出资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第五章 规范单列工资管理
第十六条 大力支持权属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及市场化选聘经营层等薪酬,企业创新奖励,长效激励以及其他经省国资委批准的事项等,可在薪酬预算中实行单列管理。
第十七条 随着企业市场化工资总额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应进一步规范单列工资项目,逐步减少单列工资总额所占企业全部工资总额支出比重。
第六章 积极探索周期制管理
第十八条 对市场竞争充分、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权属企业,在满足建立规范董事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到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的条件下,可探索按周期管理,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实行周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权属企业,在管理周期内,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各年度间工资总额支出,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周期内职工工资总额的累计增幅不超过企业效益累计增幅。
(二)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年度收入分配调控的其他要求。
第七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监控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以及执行结果的评价,并按年度将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结果向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逐步建立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和分析预警体系,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做好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企业人工成本数据库和职位薪酬市场调查制度,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情况、业绩与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指标定期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权属企业,督促权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八章 工资总额检查和违规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对权属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分配行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超发、违规列支等情形,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给予相应处理。包括追回违规所得、扣减工资总额额度、扣罚相关负责人薪酬等经济处罚措施,以及责令整改、警告、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