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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5-11 9287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现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7511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我省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省与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水利改革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事权明晰、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统一指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强制监督、全面覆盖的原则。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划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3.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全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隐患排查工作。

4.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市、县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好项目监督过程中技术难点的指导工作,提高市、县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6.组织实施下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水库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复立项的总库容10000m3(含)以上大型水库工程;

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 m3/s(含)以上的大型水闸工程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对全市(设区市或综合实验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全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隐患排查工作。

3.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县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4.组织对全市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

5.负责对全市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⑴  水库工程:总库容在1000m3及以上的中型水库工程;

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在50年一遇及以上的12级堤防工程;

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m3/s(含)~1000m3/s的中型水闸工程;

引调水工程:引水流量在5 m3/s(含)以上的大型引调水工程;

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m3/s()以上或装机功率10MW ()以上的大型泵站工程;

围垦工程:围垦滩涂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滩涂围垦工程;

灌区工程:30万亩(含)以上大型灌区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对全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隐患排查工作。

3.负责全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4.负责对全县(市、区)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5.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市、区),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其他

跨行政区域的或按照上述条款划分不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调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市、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大力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全覆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创新质量监督模式,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

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重大水利工程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重视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管理运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依法行政,强化问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负总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76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新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按本实施意见落实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在建水利工程,在201761日前已确定质量监督机构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并办理移交手续,确实存在监督力量不足的由原监督机构配合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监督项目对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本实施意见印发执行后,原《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闽水建管﹝201426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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