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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5-12 9460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7512

 

   

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并已经蓄水验收投入运行的水库工程。

第三条  水库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全面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政府责任人负有水库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协调指导解决水库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承担水库安全运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解决水库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承担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水库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具体落实水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  大坝注册登记与安全鉴定

第八条  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与安全鉴定。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大坝的大坝注册登记与大坝安全鉴定按国家、省经信(电力)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大坝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所属的水库大坝。新建并已经蓄水验收运行的、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发生变化的水库,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事项登记。

各级水利、经信(电力)、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条  水库大坝应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库主管部门应按时组织所属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大坝安全状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并及时印发审定的鉴定报告书。

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新建、除险加固的水库大坝初次蓄水运行5年内,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大中型水库每隔6年、小型水库每隔5年组织完成一次大坝安全鉴定。

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水库大坝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

 

第三章  除险加固

第十一条  经大坝安全鉴定确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采取应急处理、限制运行、除险加固等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二类坝的水库应在一年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类坝的大中型水库应在三年内完成、小型水库应在二年内完成除险加固。

第十二条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后,蓄水运用前,必须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未经蓄水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擅自投入运用。

第十三条  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且难以限期除险加固,或管理缺失不能安全运行时,应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降等报废的认证与处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划定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第十五条  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巡查与管护,做好水库日常巡查、特别检查、年度检查和度汛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明确相应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防控、报告与处置、责任追究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水库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和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章  调度运行

第十七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水库调度规程应按管辖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调度规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库,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制定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查,报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运用调度计划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运用,严禁水库擅自超汛限水位蓄水和擅自放水。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水库大坝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大坝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水库管理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规定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水库发生险情,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水库出现重大突发险情,事发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个小时内报告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的监督,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每年汛前,各地要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大中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小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年汛前,水库安全责任人必须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库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隐患、险情的水库,要责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全处理的,要逐一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第二十八条  经审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开展或完成大坝安全鉴定、病险水库未能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大坝均视为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应由审批机构要求水库管理单位采取降低蓄水位、甚至腾空库容等有效措施限制水库运行,各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实验区可根据本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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